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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习宣传纲要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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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是民盟内部最高的规章制度。它对于全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继承和发展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优良传统,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规范盟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适应不同时期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从1941年3月19日民盟成立到现在,民盟章程修改过多次。现行的民盟章程是2002年12月18日经民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后通过的,共分序言、八章、五十条。为了适应在盟内开展学习宣传盟章的需要,现编写以下纲要。

一、民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为什么要对民盟章程进行部分修改

    民盟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基本框架和整体内容是好的。为适应新形势、新阶段、新任务对民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民盟九大决定对民盟八大通过的盟章进行部分修改。

    民盟八大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因此,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章程进行部分修改,使其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盟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盟章修改是在中共十六大精神和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世纪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作出了部署,进一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团结奋斗。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是一次在统一战线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会议。会议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新世纪统战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为开创新世纪统战工作的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五年来,盟的成员不断增加,盟的组织相应扩大,参政议政能力和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自身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盟的工作积累了新的宝贵经验。把新经验、新任务、新要求充实到盟章中去,对于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和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去开展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民盟九大修改盟章遵循的原则:一是要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和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对序言和总纲的内容作部分修改,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使之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二是序言和总纲以外的其它部分,除必须修改之处,一般不作变动,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小改的不大改,以保持章程的权威性、严肃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三是修改内容和提法应体现民盟的性质、地位和特点,定位要准确、适当;四是要结合民盟的自身特点,体现民盟的特色。

二、关于指导思想

    民盟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盟章确定,民盟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行动指南和精神支柱。民盟作为参政党,要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就必须自觉地组织广大盟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完整地准确地把握这一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用这一理论指导全盟的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新世纪治党治国的伟大纲领,也是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理论基础。在新的形势下,民盟要更好地履行参政党的职能,就必须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

    民盟作为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具有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在新的历史时期,盟的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盟的广泛性,是指我们的成员来自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能够更多地反映和代表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盟的进步性与广泛性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写进盟章,能够进一步保持民盟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保证全盟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同心同德,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

    在民盟的整个工作中,只有坚定不移地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才能夯实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思想政治基础,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使民盟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得到延续和发展。这是这次修改盟章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

三、关于序言

    序言部分对民盟的建立和发展历程,以及对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了简要阐述,强调了民盟在各个历史时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光荣传统。指出民盟是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成立的;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战斗;1949年1月民盟公开宣布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新中国成立后,民盟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广大民盟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确立了民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序言对民盟光荣传统的概述,贯穿了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这样一条主线。

    序言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这“四个坚持”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只要全盟在各项工作中努力做到这“四个坚持”,就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有效地抵御西方多党制、议会制的影响。

    序言还明确提出了民盟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服务”。在“四个服务”中,体现了立足世界发展大趋势的观念,贯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新世纪的全盟工作。在盟章中写进“四个坚持”和“四个服务”,鲜明地体现了民盟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基本方针和基本任务。

四、关于总纲

    第一章总纲共包括十二条,是所有章节中条数最多的部分。总纲对民盟的性质、地位、作用、奋斗目标及自身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等作出了规定。

    总纲首先明确规定了民盟的性质:民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总纲规定,民盟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这一原则的确定,是对民盟作为民主党派组织所具有的自身特点的概括。保持民盟组织的独立自主地位,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并在保持政治方向一致的前提下,放手让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民主党派的内部事务,由民主党派自己作出决定,共产党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自主权。

    总纲从民盟作为参政党的性质出发,明确提出民盟要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总纲规定民盟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这就具体明确了民盟作为参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纲确立了民盟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工作方向。总纲规定,民盟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进入新世纪必须抓好的三大任务,中共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立为我国在新世纪头20年的奋斗目标。这同样是民盟的努力方向,将它们写入盟章,对于动员全盟力量,发挥特点和优势,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具有重要作用。民盟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对国家大政方针提出意见和建议。

    总纲规定,民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实践,为促进教育、文化、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而努力。其中,“依法治国方略”、“政治文明”等为新增加的内容。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了部署,并把它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增写这些内容,有利于全盟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总纲强调,民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并增加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容。自我教育是民盟的优良传统,也是民盟参政党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民盟具有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民盟与共产党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具有一致性的同时,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大力开展自我教育,提高整体政治素质,对于全盟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增强对盟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具有重要意义。

    总纲指出,民盟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完全统一。最终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和根本要求。民盟坚决支持我国政府“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决支持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关于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决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一切形式的台独和分裂祖国的行径,为促进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总纲规定,民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是民主和集中的辨证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全盟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盟的智慧,凝聚全盟的力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做到: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二、在决策和实施决策的过程中,坚持集体领导;三、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四、建立和健全各项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五、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监督机制。

    总纲规定,民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要方针,指出民盟要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民盟各级组织和广大盟员要团结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反映民意、消除疑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防范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协调稳定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纲确立了民盟自身建设的目标和原则。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面对在新世纪新阶段建设什么样的参政党和如何建设参政党的问题,全盟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初步总结了若干基本经验和体会,民盟九大把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的内涵概括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继承和发扬民盟的优良传统,在新世纪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三大任务而努力;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全面提高整体政治素质,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反映广大成员及所联系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和呼声,团结带领他们在多党合作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五、关于盟员
 
    第二章盟员共包括七条,规定了加入民盟的条件、程序和盟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本章首先对申请入盟的对象做出了规定:“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民盟的发展对象确定为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是根据各民主党派协商确定的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发展对象的重点分工,目的在于体现各民主党派的不同特点,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

    本章规定了吸收盟员的程序,即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经盟员二人介绍,并经基层考察、讨论通过,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在发展盟员的审批权限上,将审核批准的权限和直接吸收盟员的权限,提升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这是根据地方组织发展的实践经验而做出的,有利于保证新盟员的质量。

    本章规定了盟员的各项义务和权利。盟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义务;盟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有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的权利,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本章规定盟员有退盟自由,并规定了盟员退盟的程序和注销盟籍的条件和程序。

六、民盟的组织原则

    第三章组织总则共包括四条,主要规定了民盟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

    本章规定民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是对盟内民主程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盟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持民盟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有利于使全盟形成团结统一的整体,更好地维护民盟中央的权威,维护全盟的集体利益。

    本章规定,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命。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把选举制与任命制结合起来,而且有利于加强对地方组织的领导,避免地方组织领导人因为种种原因出缺而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强调“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命,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是要按选举程序产生。

    本章规定,民盟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并规定了上、下级组织之间关系的准则。

    本章增写了“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体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精髓,是与“民主集中”相辅相成的;“个别酝酿”是民主集中制的必要过程,而“会议决定”是集体决策的必经程序,也是直接关系到决策的正确与否和质量高低的关键环节。这“十六字”原则既是对民盟八大以来领导班子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今后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程序的明确要求。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凝聚力,有利于健全盟内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和工作效率。

    本章规定了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制: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这一规定符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的活力。这一规定从本届开始实行。

    本章规定民盟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表述为“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成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稳步发展,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民盟严格按照1996年和1999年各党派共同协商制定的关于组织工作的纪要中的有关规定,继续保持已确定的发展范围,推进组织发展,加强组织建设。同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发展,也要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不能有所特殊。

七、关于民盟中央组织

    第四章中央组织共包括八条,主要是对民盟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等中央组织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本章首先对民盟全国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及职权作了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其职权包括: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修改盟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组成中央委员会。

    本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还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任期、中央委员名额的产生办法、会议制度及其职权。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权包括: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实践,取消了中央委员会推举中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的职权,相应地取消了第三十五条地方组织设置名誉职务的规定,但是,原来民盟中央和地方组织已设置的名誉职务仍然有效。

    本章规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央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并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写了“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对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进行了规范。这有利于促进中央常务委员会及时地总结经验,制定和执行各项决策,更好地履行职责,领导全盟工作。

    本章规定在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规定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本章规定了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专门委员会、职能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命办法。对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以及第五章(地方组织)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中有关秘书长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对秘书长的职能作了定位,即秘书长是民盟各级委员会的秘书长,但不是主席(主委)会议成员,职责是在主席(主委)会议领导下,负责联系、协调和推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当好领导班子的参谋和助手,以更好地发挥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在各项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真正担负起管理盟务工作的责任。秘书长的任命程序是,由主席(主委)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命。在本盟章修正案通过以前,各地民盟组织任命的秘书长,其职能、待遇不变。

八、关于民盟地方组织

    第五章地方组织共包括七条,规定了民盟地方组织的范围以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地方各级委员会等相关内容。

    本章规定民盟各级地方组织,包括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和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本章规定了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会议制度、职权、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其职权包括: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本章规定省级委员会和地市级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规定如设常务委员会,则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规定县级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规定了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任期五年,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

    本章规定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日常工作。还明确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门委员会、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办法。

九、关于基层组织

    第六章基层组织共包括四条,主要规定了民盟基层组织的范围及基本任务。

    本章规定民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盟的基层组织是组织盟员参加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做好基层组织的工作,有利于增强盟组织的凝聚力,提高盟员的整体素质。

    本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支部直属小组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并将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的任期由每届任期三年改为三至五年。作出这样规定,可以把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与上级委员会的任期衔接起来,有利于地方盟组织统筹安排工作,也有利于基层组织建立有效的领导机构。

    本章对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作出规定。盟的基层组织要充分调动广大盟员的积极性,集思广益,为改革、发展、稳定献计出力,在巩固思想基础、提供人才支持、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努力发挥作用:一是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二是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组织活动;三是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培养推荐后备干部;五是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六是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七是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八是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十、关于民盟的干部和纪律

    第七章干部和纪律共包括六条,主要规定了民盟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机关建设、奖惩制度等内容。

    本章首先强调,民盟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加强自身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需要,也是多党合作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盟各级组织一贯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并提出了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的目标、原则和内涵。

    盟的干部是团结和组织盟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骨干,是贯彻执行盟的决议和决定的带头人,在整个盟的事业中居于重要地位。干部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工作的优劣,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盟的形象和盟的事业。因此,本章对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盟的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本章规定,各级组织要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命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是要求盟的干部既要有好的品德,又要有才能,强调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要将德放在首位。为此,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有利于保持盟的事业的兴旺发达,保证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民盟要继续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努力为优秀年轻干部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写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容,是为了加强盟内有效监督,防止和减少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根据国家将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指出,民盟各级机关要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职能部门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的要求,努力树立良好形象。

    本章规定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或破坏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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